县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 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3〕419号)和《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来政〔2014〕72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现将动态调整后的《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一)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三)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四)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五)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六)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依据增加“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和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县林业部门”调整为“县税务部门”。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未调整。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市涉企保证金收费项目,梳理完善县级涉企保证金收费项目,增加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来安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11月)
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安县财政局
来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